案情簡介:

2024年4月10日,行政執法部門對某玻璃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車間玻璃窯爐未設置有限空間安全警示標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行政執法部門當場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結合該市業務主管部門公布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1.2萬元。

專家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三條第一款,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人員可以進入作業,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第十一條規定:“工貿企業應當在有限空間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在具備條件的場所設置安全風險告知牌。”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該公司的玻璃窯爐屬于有限空間,但該公司未在有限空間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來源:福建省應急管理廳)

編輯:羅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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