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廣網北京9月30日消息(記者 費權)“監控里我離老人還有三米遠,他自己摔的!”近日,湖南尹先生的善意遭遇成了現實版“農夫與蛇”。他帶兒子看病途中扶起摔倒老人,卻被家屬索賠3萬元,還遭“追究刑責”威脅。十余天里,尹先生為自證清白精神恍惚、四處奔波,直到找到隱蔽監控才洗清嫌疑。可面對鐵證,對方僅一句“對不起”便離場,其十幾天的精神煎熬、經濟與名譽損失被輕描淡寫。
此類事件并非個例。2025年2月,山東臨沂王先生攙扶騎車摔倒的老人后,也被家屬誣陷為肇事者,承受無端指責與壓力。更無奈的是,兩起事件中的訛詐者均未受到實質性懲處,僅口頭道歉收尾。這種“低成本訛詐”,讓越來越多人在“該不該扶人”的問題上心生動搖——善意被辜負時,付出的代價往往遠大于認可。
“‘對不起’三個字,賠不起好人十幾天的煎熬。”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徐偉表示,公眾覺得訛人“零成本”,是對法律處罰體系的誤解。事實上,法律已為“善意”筑起多重保護屏障,訛人者絕非能“法外逍遙”,針對“扶人被訛”的維權路徑清晰,可從民事、行政、刑事三個維度為救助者提供全方位保障。
從民事追責來看,尹先生因找監控請假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及因精神恍惚產生的診療費,并非只能自認倒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構成名譽權侵權,受害人可主張三項賠償:
一是誤工費、交通費等實際財產損失;
二是結合受侵害程度與當地經濟水平判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是律師費、取證費等維權合理開支。
值得一提的是,杭州通過地方立法強化對救助者的保護,《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明確,救助人因被誣告產生的費用可全額追償,且將舉證責任倒置給被救助方——無需救助者自證“沒撞人”,而需被救助方證明“救助者撞了人”,大幅減輕救助者維權壓力。
在行政層面,法律對訛詐行為也有規定。2013年“三兒童扶老太被誣陷案”中,誣陷者之子因虛構事實實施敲詐,被依法行政拘留10天、罰款500元,僅因老人超70歲才依法免于拘留。徐偉解釋,此類訛詐行為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若存在“索賠+威脅”情節,符合“敲詐勒索”認定;若故意捏造事實誣陷他人,可適用“誣告陷害”條款。以尹先生遭遇的“索賠3萬+刑責威脅”為例,即便訛詐者未實際拿到錢,只要實施了威脅勒索行為,即可立案處罰,并非“得手才算違法”。
若訛詐行為進一步升級,還可能觸碰刑事法律紅線。徐偉介紹,當行為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時,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需滿足三個核心條件:一是捏造“故意撞人”等犯罪事實;二是向司法機關告發;三是情節嚴重(如導致對方被立案偵查)。此外,若索賠過程中使用暴力威脅,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單次勒索3萬元已達“數額較大”標準,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若山東臨沂王先生案中,家屬向警方誣告王先生“交通肇事”屬實,就可能涉嫌誣告陷害罪。
結合尹先生和王先生的經歷,徐偉總結了救助者的“善意守護指南”,幫助大家兼顧“助人”與“自保”。
一是遇到老人跌倒,別急著扶起,先觀察老人意識、身體狀況(如是否有外傷、能否活動),嘗試呼救尋找附近專業醫療人士,并立即撥打急救電話——不同身體狀況的老人需不同救助方式,盲目攙扶可能加重傷害,專業救助既能保護老人,也能避免后續爭議。
二是幫扶時盡量找周邊路人共同施救,既能合力為老人提供更周全的幫助,若后續出現“認錯肇事者”或“故意訛詐”,第三人也可作為證人佐證,減少糾紛風險。
三是施救前觀察周邊是否有監控設施,有則記錄監控位置以便后續調;在不侵犯他人隱私的前提下,用手機拍攝現場照片(如老人跌倒位置、周邊環境)、錄制視頻或錄音(如與老人、家屬的溝通過程),這些材料將成為日后維權的關鍵證據。
四是一旦遭遇“碰瓷”,別因“怕麻煩”放棄權利,應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民事賠償,既能保障自身權益,也能讓訛詐者承擔后果,避免其繼續損害他人善意。
盡管法律規定明確,為何仍有訛詐者能“全身而退”?徐偉指出核心癥結:“很多受害者因‘怕麻煩’‘耗不起時間精力’放棄追責,導致違法成本遠低于維權成本,間接縱容了訛詐行為!睂Υ,他提出兩點建議:一方面,公安機關遇到此類糾紛應更主動介入,及時固定證據、排查事實,避免因“民事糾紛”定性放任訛詐行為;另一方面,可參照杭州“舉證倒置”規則,在全國范圍內進一步減輕救助者的舉證壓力,讓救助者無需為“自證清白”耗費過多精力。
“尹先生們的遭遇,是社會信任的試金石!毙靷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好人條款”早已明確: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當法律的“懲戒利劍”與“保護屏障”同時發力——讓訛詐者付出沉重代價,讓好人的善意不再被傷害,才能讓“扶不扶”的糾結選擇題,變回“敢不敢”的良心題,讓更多人愿意在他人危難時,毫無顧慮地伸出援手。

長按二維碼關注精彩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