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廣網北京10月10日消息(記者 費權)“十一”假期期間,在四川甘孜州丹巴縣黨嶺,一位女游客在徒步時出現高原反應。有網友稱,該女游客是被她的“搭子”拋棄,路過的游客和當地警方、醫務人員、政府工作人員等接力救援,將女游客運送下山送至醫院。有媒體報道稱,對于網傳的“搭子拋棄隊友”一說,該女子母親表示,她也不清楚全貌,這些事情要看了女兒手機才知道,“我們現在第一時間還是救女兒”。
女游客是不是被搭子拋棄,具體情況尚不明確,但這一事件也引發網友對臨時結伴出行權責邊界的熱議。公眾最關心的核心問題是:“旅游搭子”是否有法定救助義務?
對此,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李澤瑞律師表示,這需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風險”條款以及“特殊信賴關系”綜合判斷。“自甘風險”條款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愿參與高原徒步、野外探險等高危文體活動,若其他參與者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但“自甘風險”并非“免責萬能牌”,李澤瑞介紹,一是行程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無論是否收費,牽頭規劃路線、召集人員的發起者,因對行程有主導權、路線更熟悉,與參與者形成“特殊信賴關系”,需提前告知風險、核查路線安全,在意外發生時履行報警、聯系救援等應急義務;若為AA制隱性獲利或明確收費組織者,義務更嚴格,未履行可能構成侵權 ;二是先行行為引發的救助義務。若“搭子”因慫恿無高原經驗者挑戰高危路段、擅自改路線致迷路等行為,使同伴陷入危險,需承擔救助義務,漠視不管可能構成不作為侵權;三是臨時照管關系下的義務。若結伴中有未成年人、老人等需照管者及約定協助照顧,或存在夫妻、監護等法定關系,救助義務依法成立,不履行需承擔法律責任。
司法實踐為“搭子責任”提供了明確指引。2024年,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AA制自助游糾紛中,李某在微信群發布野山“一日游”信息,稱路線“強度不高,老少皆宜”,收取每人60元費用卻未明確提示野山風險、未規劃安全路線。參與者張某在徒步中意外墜落身亡,法院認定李某作為組織者,因長期組織同類活動且對路線風險具備預判能力,卻未履行安全警示與保障義務,存在明顯過錯,最終判決其承擔15%的賠償責任。另一典型案例中,廣東石門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一名驢友違規進入禁入區域溯溪溺亡,家屬起訴21名同行者索賠86萬元。法院審理后明確,普通參與者事發后及時采取呼救、報警等措施,已盡到合理救助義務,無需承擔責任;但行程組織者因未核實區域合法性、未制定應急預案,被認定存在過錯,需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李澤瑞表示,兩案印證核心原則——普通參與者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且盡到合理提醒、報警義務,通常無責;組織者或引發危險者過錯更高,責任更重。
而回到黨嶺雪山事件,20歲女孩出現高原反應,“搭子”離去。據首撥救助者回憶,女孩的男隊友曾委托其照看高反的女孩,隨后自行繼續上行,最終導致女孩獨自滯留險境。李澤瑞認為需從多種情況來分析:
從身份層面,若“跑路搭子”是牽頭召集、規劃路線的組織者,即便未收費,也可能因“路線熟悉”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擅自離開且未報警、聯系救援,明顯違反義務;若為普通參與者,需結合過錯程度進一步判斷。
從過錯層面,如果女孩當時已呈失溫危重狀態,“搭子”明知其需專人照管卻委托陌生人后擅自離開,未采取任何應急措施,屬典型“重大過失”;若女孩不幸身亡,“搭子”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但需結合證據認定;若僅為未及時發現脫離隊伍等一般疏忽,責任較輕或免責。
而從場景層面,黨嶺海拔4700米的徒步路線屬“高危場景”,不僅存在信號盲區,而且地形陡峭、天氣多變,救援難度極大,“搭子”互助義務顯著升級,即便無法定義務,基于臨時同伴的合理信賴,也應盡最低限度“外部求助義務”,如尋找信號報警、聯系景區救援等,擅自離去已超過道德冷漠范疇,接近法律責任邊界。
李澤瑞強調,從法律視角看,“搭子”未必均有法定救助義務,但當身份(如組織者)、行為(如委托照管后棄之不顧)、場景(如高危環境)共同形成“特殊責任”時,漠視危難可能從道德問題升級為法律責任。旅游的意義在探索美好,但“守護同行者安全”始終是前提。隨著“搭子文化”升溫,法律對臨時互助關系的界定將更清晰——它不苛求“無邊界救助”,但絕不縱容“有責任卻漠視”,畢竟旅途中的風景,遠不及危難時伸手相助的法律底線與道德溫度。
此外,李澤瑞還提醒,參與高原徒步、野外露營、山地越野等有風險的旅游活動前,需清醒認知自身健康狀況與戶外經驗,不跟風挑戰超出能力范圍的項目;活動中若發現風險超出預期,應及時止損,而非硬撐;即便因“自甘風險”參與活動,也不意味著需獨自承擔所有后果——若他人存在故意,如故意誤導危險路線等,或重大過失,仍可依法追責。理性看待“自甘風險”,既尊重法律對“自愿參與”的界定,更守住對自身與他人安全的敬畏,才是旅游探索應有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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