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1月15日消息(記者 費權)走在路上,可能撞見地上“躺”著的手機;外出就餐,或許會發現鄰桌遺忘的設備——生活中,這樣的“天降橫財”并不少見。面對他人遺失的手機或者財物,你是選擇拾金不昧物歸原主,還是心存貪念據為己有?
答案,早已寫在法律條文里。
近日,廣東廣州一失主不慎丟失手機,與撿到手機的女子電話溝通后,對方拒絕歸還。民警找到該女子時,她正在網吧對手機進行刷機,面對民警,她竟理直氣壯辯解:“這是撿的,不是偷的,我有權不還!”目前,該案在進一步處理中。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李澤瑞律師認為,該女子的行為已涉嫌違法。不少人可能會疑惑,明明是自己撿到的財物,怎么就不能歸自己?律師表示,這需要厘清兩個關鍵法律概念——拾得遺失物的義務,以及不當得利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也就是說,只要是他人丟失的財物,拾得人就負有法定返還義務,而非擁有“占有權”。同時還要承擔妥善保管遺失物的責任。
“如果拾得手機后伴隨刻意隱瞞、轉移等主動行為,就涉嫌不當得利。”李澤瑞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和第九百八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并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為。一旦構成不當得利,失主有權請求拾得人返還手機及相關孳息;若拾得人是惡意占有,明知無合法依據仍拒不返還,即便手機出現損壞或價值減損,也需承擔全額返還或折價賠償責任。山東郯城就曾發生類似案例,何某撿到張某的手機后拒不歸還,還通過刷機導致手機內價值不菲的商業配方等數據丟失。最終經法院調解,何某需賠償張某2000元經濟損失。
更嚴重的是,拾取他人遺失物拒不返還,情節嚴重的,可能會構成侵占罪。李澤瑞指出,這里的法律關鍵點在于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財物價值的判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構成侵占罪。“侵占罪的核心在于‘合法持有、非法占有’,即一開始拾得是合法的,但之后以所有人自居,拒不交還,且符合數額標準,就可能觸犯刑法。”這意味著,像廣州案件中女子那樣撿到手機后明確拒絕歸還,若手機價值較大,其行為就可能從民事侵權升級為刑事犯罪。
除了侵占罪外,在特定場景下拾得遺失物拒不返還的,還有可能構成盜竊罪。今年3月底,太原市民王先生在早餐店就餐后,將手機遺落在餐桌上。拼桌的出租車司機張某發現后,悄悄用胳膊將手機扒拉到自己面前,壓在自身手機下,隨后一并塞入口袋離開。等王先生返回尋找時,手機已被關機。面對警方調查,張某仍一口咬定手機是“撿來的”,企圖蒙混過關。
“此案與單純撿到遺失物有所不同,”李澤瑞分析道,“王先生剛離開,但仍處于早餐店這個相對封閉、由店主代為保管的物理空間內,并未完全脫離失主的控制范圍。張某在失主尚未遠走、很可能返回尋找的現場,通過隱蔽手段將手機占為己有并立即離開,其行為已具備了盜竊的‘秘密竊取’特征,而非簡單的‘拾得’。”最終,張某因盜竊被處以行政拘留。
李澤瑞還強調,撿到手機后若進行刷機、自用、破解密碼轉移財物等操作,會構成明顯的非法占有目的。一旦手機價值達到一定金額,或非法獲取的財物數額較大,還可能面臨更嚴重的刑事后果。此前就有典型案例,男子陳某撿到一部手機后,未選擇歸還,反而破解鎖屏密碼,伙同親戚通過微信轉賬將失主數萬元存款據為己有。最終,法院以盜竊罪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拾金不昧是傳統優良美德,更是不容推卸的法律義務。”李澤瑞提醒,不管是手機還是其他財物,撿到后最正確的做法是主動聯系失主或交至公安機關,避免刷機、轉移、倒賣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占有”的高風險行為。失主自愿支付的感謝費受法律保護,但強行索要則可能構成敲詐。不管是手機還是其它物品,任何他人遺失的財物都受法律保護,切莫因一時貪念,給自己招致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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