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近日,甘肅省發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作出全面規范,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辦法明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根據“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原則進行管理。
資金交存方面,商品住宅業主按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層住宅不低于30%提取,購房業主按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交存首期維修資金。業主需要在辦理入住手續前存入維修資金專戶,未按規定交存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維修資金專戶應以物業管理區域或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使用流程方面,辦法根據維修資金是否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分別制定了詳細的使用程序,確保使用合規。此外,對消防故障、樓體外立面脫落等緊急情況,辦法允許相關方按簡化程序快速申請使用;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監督管理方面,辦法要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業委會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賬目,并向業主公布資金交存、使用、收益和結存等情況,業主有權提出復核。同時,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需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此外,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全市統一的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推動與樓盤測繪、房產交易等系統數據的互聯共享,逐步實現可通過互聯網、移動終端等信息化媒介完成維修資金自助交存、收取票據、事項表決、信息查詢等便民服務功能。探索建立維修資金市(州)級統一管理、縣(市、區)經辦業務的維修資金管理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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