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礦產資源管理,常態化嚴厲打擊盜采礦產資源行為,有效防范和遏制盜采礦產資源事件發生,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云南省常態化嚴厲打擊盜采礦產資源管理辦法》。
《辦法》共十五條,直指盜采痛點,全面推進打擊盜采礦產資源工作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辦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守護國家資源安全與生態安全,或將開啟我省礦產資源保護與監管新階段。
聚焦突出問題,明確十類重點打擊行為。《辦法》指出,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非法開采、盜采。凡未經批準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以及明知是盜采的礦產資源而予以收購、運輸、加工、銷售的,均屬于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我省將堅持“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對無證開采、不按批準礦種開采、超出批準礦區范圍開采、以采代探、以采代建等;擅自啟封已關閉取締礦井(硐)、廢棄礦井(坑)和潛入已停工停產停建礦井(硐)盜采礦產資源;在偏遠山區、偏僻林區、淺層礦露頭區等特殊區域盜采礦產資源;利用合法經營企業廠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場所作為掩護,以暗堡等形式秘密進行盜采礦產資源;以生態修復、地質災害治理、邊坡治理、重點工程和公益性項目建設等各種工程建設名義盜采礦產資源;在金沙江流域、赤水河流域、重點高原湖泊及各類保護區等生態環境敏感區域,油氣輸送管道、鐵路、公路等交通要道沿線盜采礦產資源;非法收購、存放、運輸、加工、銷售盜采的礦產資源,以及非法為盜采礦產資源提供場所、電力、機械設備、運輸工具、民用爆破物品、堆放地等條件;拒絕、阻礙、暴力抵抗查處盜采礦產資源;公職人員參與或保護非法開采、盜采礦產資源,充當“保護傘”或幕后指使人;其他非法開采、盜采礦產資源等十大類行為依法嚴厲打擊。
構建責任體系,強化全鏈條閉環監管是《辦法》的顯著特點。《辦法》要求屬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監管,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上下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持續強化“打非治違”工作責任落實,真正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同時《辦法》對州(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公安、應急管理、煤礦安全監管、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電力、礦山安全監察等部門在打擊盜采工作中的職責進行了精準劃分,改變了以往可能存在的職責交叉或監管空白。例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組織排查打擊和查處;公安機關嚴控爆破物品流向并偵辦刑案;市場監管部門打擊非法交易;電力部門嚴禁向非法礦點供電。旨在實現對盜采行為從源頭到終端銷售、運輸的全鏈條打擊。
為確保常態化打擊落到實處,《辦法》系統性地建立了多項務實的工作機制,強調要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對生產、建設礦山、停產停建礦山都要加強礦區巡查,嚴防盜采事件發生。各級有關部門確保被關閉礦山(點)關閉到位。要建立健全定期巡查和整治、快查快處、礦產品溯源、責任追究、宣傳教育、舉報獎勵制度,持續營造全社會共同打擊盜采礦產資源的濃厚氛圍。(記者 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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